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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付款专户监管 荆州预售房可双方协议退款

2011年10月21日 08:03     小编:     荆房网|0     点击: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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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到取得预售资格的楼盘购买新房,预付款不再直接交给开发商,将统一存入由三方监管机构确定的专用账户,以规范商品房交易双方的权益。经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多方酝酿,《荆州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经批准于10月8日正式出炉施行,这标志着市民买房的预付款,开发商不得随意支取挪作它用。
  昨日,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新出台的这一管理规定。
预售房款须进专户监管
  市民买房提前支付的预付房款,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防止挪作他用。昨日,我市出台了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强了预售资金的监管。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在指定的监管专户内,以预售项目为单位开立监管分户账(以下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产商不得直接收预售款
  该办法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预售定金或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申请购房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这其中包括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停止该商品房项目预售。
  同时,监管部门应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工程预算,参照本地建设项目综合造价,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重点监管额度应不低于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预售资金监管的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专款转存,专款专用,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社会公示。
预售资金须优先用于建房
“预售房款进入专户后,提取须优先用于建房。”房管部门负责人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擅自划转监管专户内的预售资金。
预售双方可协议退房款
  按照规定,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经核实后,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银行办结退款手续。
  市房管部门负责人称,新规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退房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的变化是在退款上,须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到三方监管的机构核实,再到专户银行办理退款手续。表面上看起来程序多了,但是对于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来说,多了一道监督防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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