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房网
您当前位置:荆房网>荆州楼市>小编说房

上海回应土地无偿收回:针对公共利益需要土地

2011年01月18日 09:06     小编:     荆房网|0     点击:1919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1月14日,《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即该报道发表的二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下称《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说辞因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引起业内激烈讨论。

  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三条(二)款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是说,虽然《预申请须知》中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但其实,这些规定的实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如此来看,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若要续期,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的,才能继续使用该地块。

  但是,从《通知》列举的规定来看,有一类地块似乎是例外的。根据《通知》提及的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条规定,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

  记者昨日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

  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二十八条似乎是二十七条的补充,那么,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话,住宅用地是不是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另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在二十七条规定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两条属于并列关系,届时如果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也没有被明确表述。“我认为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先,这样一来,宅地也并不完全可以自动续期,《通知》的解释不矛盾了。”

  对于住宅用地的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无论如何,目前市场公开所能获得的资料是《预申请须知》,并非出让方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来看,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还有待解答。


 

分享到:
获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