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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江津路北侧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征收决定及延期公告

2012年08月20日 15:19     小编:     |0     点击: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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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江津路北侧职业技术学院(原江津中学)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限届满,为充分保证签约工作的合法性、延续性,保障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长至2013年2月8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将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系受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非营利性)
四、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白云路,南至荆江宝邸,西至水务集团,北至南湖路(含南湖路北片区部分津江职工住宅)(详见规划意见书附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
五、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签约奖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拆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文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荆州市委《关于支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会议纪要》精神,根据江津西路北侧职业技术学院(原江津中学)改建项目规划要求,该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建设项目东至乾盛纺织,南至江津中路,西至市公安局东侧规划通道,北至规划通道。
二、征收主体
荆州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四、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采用征求多数意见、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一经确定,被征收人应积配合估价机构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估价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五、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值以选定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高于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类似商品房价格;以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7日内搬空房屋,将钥匙交征收人,征收人收到钥匙后即付清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异地还迁或者原地还迁,对被征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房型一梯四户
(三)对未参加房改的房屋,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并出具购房证明后,依据实测面积按照上述(一)(二)款补偿方式执行。
六、补偿款领取及产权调换
(一)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供本人户口、产权证明等资料;委托办理相关手续的,委(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等资料。
(二)办理产权调换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手续时,被征收人提供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套内面积增加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其他的由征收人承担。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3500元/支付;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楼房开盘均价支付;若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所少于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七、签约期限
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八、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按800元/计算补偿。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限: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至认购新房交钥匙后60天内终止。
(三)设备征收补助费:
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100元/部;
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100元/户;
宽带拆除费:300元/户;
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三匹以上空调拆装补助费:300元/台;
单独立户电表迁移补助费:单相300元/块,三相700元/块
单独立户水表迁移补助费:10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500元/台;
电、气热水器拆移补助费:100元/台。
因征收产生的其它项目需补助的,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予以补助。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五日内签订协议,按高10000元/户支付带头搬迁奖励并优先在征收部门提供的置换房中选订适同被征收房屋的房型。五天以后每推迟奖金减少1000元。具体办理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为准。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将已评估房屋的门窗、装潢等相关物件自行拆除带离。
十、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分配
(一)该项目产权调换房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原地还迁,调换房建设标准按照住建部框架结构房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水、电、路三通标准,调换房建设力于2011年底前开工。
(二)还迁房分配应考虑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合理要求,在分配前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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