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为充分保证签约工作的合法性、延续性,保障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长至2012年10月25日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将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津汇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系受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非营利性)
四、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白云路,南至荆江宝邸,西至水务集团,北至南湖路(含南湖路北片区部分津汇职工住宅)(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
五、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签约奖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