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沙市区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应急保障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或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存入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在建筑企业遇有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该保障金的缴纳比例依行业分别按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高保障金可达40万元。比如,建筑行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建筑工程总造价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2%的比例缴纳。建筑工程总造价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在300万元以下的,按5%的比例缴纳。工程价款不等,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
该规定要求,沙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对不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且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区人社部门与人民银行协作,将拖欠工资情况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招投标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停止其在本区招投标资格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