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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06月26日 10:13     小编:     |0     点击: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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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荆州市政府法制办《荆州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在7月5日前,将意见发送至jz.fzb@163.com。

  意见稿称,临时建设工程指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造,限期使用,不登记产权,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的非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应按程序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筑立面风格等,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同时,如果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占用道路建设等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影响防洪、泄洪的;与居住建筑间达不到低规定的;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商场、住宅等要求扩建的;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等的,不得审批。

  另外,临时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能申请延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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