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款等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7号和建房[2013]9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厅的统一部署,积开展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二、严肃查处十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市民投诉立案调查等多种手段,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处以罚款直至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媒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曝光,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
三、认真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联合行动小组(以下简称“联合行动小组”),市房管局行政审批与市场管理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和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监管科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审批科。
(二)分步实施
1、动员部署(2013年9月15日前)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成立联合行动小组,制定方案,并负责市本级城区的动员和部署,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根据市工商局提供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册下达通知,送达自查表。
2、自查自纠(2013年9月15日—30日)
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自查,按时报告自查整改结果。联合行动小组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
3、全面治理(2013年10月1日—20日)
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迎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组和住建部、工商总局督导组对本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调研督导。联合行动小组开设投诉电话接受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三)整改提高(2013年10月21日—31日)
联合行动小组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年检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完善工作机制。房管局和工商局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登记信息相互交换,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2、加大行业培训力度。针对我市房地产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政策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队伍素质。
3、强化管理手段。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建设“存量房房源信息查询核验公示系统”、“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网络平台,借助信息技术强化管理手段,以此逐步让符合条件、规范从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形成主流,占领市场。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市房管局和工商局按本通知要求自行安排检查治理工作。
2、各县市房管局负责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文字报告和相关报表于9月15日前报检查工作办公室。报送材料的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电子版可通过QQ(123554447)或E-Mail(123554447@qq.com)报送。
3、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为市房管局审批科刘洪。
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为:4306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