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据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开始,我市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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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及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四个方面的调整。具体为:
1、停止执行缴存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又取又贷政策,职工或配偶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或申请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2、停止办理职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公积金的互取、互贷、互还(已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直系亲属除外)业务;
3、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上浮10%,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4、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提取、贷款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规定为准。
(此次调整仅限荆州中心城区,县市区政策仍实行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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