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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荆州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2017年08月16日 16:23     小编:MM     荆州12333     点击: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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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等(以下统称大学生),按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非本市居民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三、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


  四、生育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分娩住院时如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剔除正常住院分娩费用(荆州市外医院和三级医院70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后余额按照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设置住院起付线),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五、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时间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跨年)。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一、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职工按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予以公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


  三、个人账户划入:


  (一)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的,个人账户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比例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按5%比例缴费的不划个人账户。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比例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


  (四)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1、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退休费或养老金为基数,按4.2%的比例划入;


   2、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划个人账户;


   3、累计缴费年限内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退休费或养老金为基数,按4.2%的比例乘以参加统账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年限占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比值划入(比值不超过1)。


  四、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统筹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5%。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统筹基金报销75%。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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