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出台《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施行。规定如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或减低水压,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水时,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办法》规定,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和卫生计生管理部门等,依法按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等活动。
每日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所供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采样点,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供水、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此外,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更名过户、水表注销等业务的,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办法》规定,超计划(定额)用水超出部分以月度为单位,以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标准水价实行加价收费。超计划(定额)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1倍收费;超计划(定额)21%至40%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2倍收费;超计划(定额)41%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3至4倍收费。
推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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