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暂时缴纳不起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困难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出台,根据“自愿申请、额度适当、信用担保、风险可控、在职缴费、退休还贷”原则,以帮助困难群体渡过“难关”。
什么是助保贷款?
助保贷款,主要是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续保缴费问题,也就是通过银行提供贷款资金,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帮助中心城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助保贷款对象为:具备荆州市中心城区户籍、按有关规定在我市中心城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在市中心城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5年以内、因经济困难当前无力缴费且满足银行授信贷款条件的人员(简称助保对象)。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申请对象: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人员;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8号)规定,纳入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范围的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
条件、标准、程序是什么?
根据要求,荆州助保对象申请办理助保贷款时应当满足承办银行贷款条件。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选择辖区内合作金融机构承办助保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建立“助保贷”快速审批通道,为助保对象提供快捷、优质的贷款服务。
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内,不得申请助保贷款;助保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内;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
要求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审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助保贷款资格、经办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等流程办理。
贷款偿还方式?
助保对象可选择3种方式还款:
按月还款。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高于领取基本养老金5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且剩余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前还款。助保对象提出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30日向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助保对象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助保对象的清贷情况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特殊情况。助保对象在还清贷款前因死亡、失踪后宣告死亡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优先从助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死亡待遇中偿付。
助保对象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拟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或离境定居符合退保条件的,应当先还清贷款本息。助保对象符合还款条件应当还款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直接将贷款本息转入经办银行专户。
助保贷款的贷款期分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其中,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至贷款结清日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5年,贷款偿还期不得超过10年。
助保对象贷款宽限期的贷款利息由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期的贷款利息由个人负担。由政府承担的贷款利息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助保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属地,将贷款宽限期的贷款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助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助保对象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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