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荆州市政府出台《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城市重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荆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房屋调查结果须公布
《意见》要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房屋调查结果须公布。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原地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还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迁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一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监管:暴力拆迁须赔偿
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