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设、房屋交付、
室内装修等环节中,
房屋质量安全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
压实住宅建设过程中
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责任,
规范房屋交付使用后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管理。
市住建局25日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切实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严格把关
建设过程监管责任再压实
住房建设过程是追溯房屋质量问题的源头。《通知》进一步压实了住房建设过程监管责任。
市质安站在监督指导单位住宅工程按标段完成验收后,须按工程标段将该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报告市住建局,并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建管科“背书”后方能出具。
这个程序是依法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管,把住竣工验收环节关的新举措。
此外,住宅工程各阶段质量验收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各项程序要求和标准要求不得漏项、缺项。市质安站负责市管在建工程各阶段质量验收的技术性指导工作,对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及决定使用与安全性功能的重要环节验收、分户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加强过程监督。
强化落实
房屋交付监管举措再惠民
房屋交付环节也要有严格的质量认定程序保障。
《通知》要求,全市商品住宅工程全面推行《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简称“一证两书”制度),意味着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向业主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未提供,住户可拒收房屋。
《通知》进一步指出,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的首要责任主体,在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前,须按工程标段向市住建局建管科提供合格证全套编号以及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部门信息、详细办公地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支撑和处理依据,并按照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编制“两书”内容,向购买人作出质量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告知使用事项。
整肃市场
室内装修监管方式再规范
住房室内装修同样是引发质量问题的重要环节。《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修活动要求。
《通知》强调,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遵守其提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必要的现场检查。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此外,《通知》还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提出明确解决办法。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涉及向管理部门正常投诉的,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市物管中心应予协调;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所在街道(乡镇)应予协调;涉及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市质安站应提供专业性指导。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亦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建设部令第110号规定造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纠纷的,装修人、装修企业须就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