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荆州市调整了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之前相比,停止办理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公积金偿还当年应还贷款业务,不过借款人依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那么,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可提取?如何办理提取手续?又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
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无房户职工租房;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离退休;职工下岗失业且男的年满50周岁或女的年满4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户口迁出本市,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出国(境)定居;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两年以上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这些情况。
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
个人到中心营业厅领取或从荆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填写该表后送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提取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送交中心审核扫描
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要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审批通过的,办理个人公积金下账支付手续。
办理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除应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申请表》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送审。
购买商品房
需要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以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首付不低于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购买二手房
需要房屋交易有效期一年以内的契税发票;
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交易手续费发票。
建造自住房
需要有效期一年以内县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一年以内县区级土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建房工程预算造价表;
工程进度三分之一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大修自住房
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县区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房屋所有权证;
大修工程预算造价表;
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贷一年后办理)
需持个人身份证及还贷银行卡(提取或划扣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还贷:
1、委托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2、提取个人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3、提取个人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余额。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正常还贷一年后办理)
需提供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一年内的还款流水明细账、结清贷款证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1、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公积金偿还当年应还贷款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2、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证明。
无房户租户
承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与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费的付款凭证;
租住社会出租的,应提供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房管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及承租双方签订的住房协议、付款凭证、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低保户支付物业管理费
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缴纳物业管理费凭证。
离退休
需凭个人离退休证。
下岗失业
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须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迁出证明或异地户口本;
低保户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出境定居人员
需出境定居证明;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职工死亡
需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和死亡证明书;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证件;
由继承人提取的要提供能表明继承人身份的户口(或结婚证或其他法律文件)。
由受遗赠人提取的要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
如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由配偶提取的,提供能证明提取人与死者关系的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提取人的身份证;
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由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如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提取人身份证。
来源:荆州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