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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新《职业病鉴定办法》昨起实施

2013年04月12日 08:52     小编:     荆房网|0     点击: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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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劳动者需要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一份《职业病诊断诊登记表》即可诊,以往因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或将得到解决。

  为此,来到荆州市卫生监督局监督五科,据科长何冬明介绍,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点。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据了解,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其中,法定的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何冬明说,近年来,我市职业病的发病人数有所增加,且主要集中在职业性尘肺病。虽然发病人数在增加,但荆州不属于职业病高发地区。

  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每个地级市都应有职业病诊断所。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过目前我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有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一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新《办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何冬明说新《办法》看点多多。

  看点一:简化程序取消受理门槛

  新《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需填个登记表即可。以往劳动者要进行诊断,要先填写申请书,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受理通知书,然后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同时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

  另外,《办法》还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少数证明。

  看点二:扩大诊断机构的范围

  以前看职业病,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这样一来,给劳动者造成了许多不便。

  新《办法》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何冬明说,从十九条规定来看,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与旧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体现了便民性。

  看点三:明确劳动者享有权利

  新《办法》还明确了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新《办法》指出,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诊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异议申诉权利、选择鉴定专家权及隐私受保护权。

  相较之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如果对劳动关系、工种、岗位等问题有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疑问解答

  1、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3.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怎么办?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新《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二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应享有哪些待遇?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57、58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的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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