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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告别养老“双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2018年07月17日 09:01     小编:MM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江汉商报     点击: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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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荆州告别养老“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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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原试点”三类人员不同管理办法


  根据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简称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新制度。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原试点”转入新制度后,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有试点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在本人退休、死亡、跨统筹范围或跨制度转移接续、出国(境)定居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转为实账处理。


  同时,“原试点”中转入新制度的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本息不予退还;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如有应缴未缴的时间,应按规定补缴;未补缴的,应缴未缴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 为干部的,正式录(聘)干之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认定身份,补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转入新制度的退休(职)人员,原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中符合新制度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自 2014年10月起由新制度基金支付;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不退还)。个人缴费只作记录未计息的,参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计息;按照规定,因缴费年限不足30年补足了差额部分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特别提醒:2014年9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欠费部分不予追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单位部分应予追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原有试点个人窗口的个人和离退休(职)人员。要按照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执行。


  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已按规定理顺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该办法衔接。


  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单位转企改制的,转企改制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辞职辞退的,辞职辞退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单位转企改制或个人辞职辞退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根据缴费情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单位转企改制时间原则上以市编办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


  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个人辞职辞退前的原有试点个人账户,并入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个人辞职辞退后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叠加实际缴费指数。


  原有试点期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实际缴费情况和历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建个人账户后,再按上一款办法处理。


  单位转企改制至2014年9月30日实际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并提出补缴申请后,可按规定补缴差额养老保险费。补缴应在转入企业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进行,以后不予追溯。


  设5年过渡期保持退休待遇平衡衔接,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方式解决


  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保持与原有试点退休待遇的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原有试点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本人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核定,包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


  按照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以转制时间为时点锁定其职务职级,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和有关工资政策重新确定其历年档案工资至2014年9月。

  

  针对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保持不变(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2014年10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6年起参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已按照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按照原有试点办法重新核算待遇,计发差额。参与了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部分,应予冲抵。其中,经过历年待遇调整后基本养老金高于老机保待遇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死亡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原有试点遗属待遇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因缴费年限不足30年补足了差额部分的,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但不叠加实际缴费指数;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自2014年10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以后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追缴。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3号)


  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实施办法》和《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02〕19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8年6月27日


    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


    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衔接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两个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1号)精神,为妥善处理荆州市以前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以下简称原有试点)与国家统一部署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结合荆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02〕19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和人员中,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规定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新制度。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三、转入新制度的在职人员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入新制度后,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有试点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三)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在本人退休、死亡、跨统筹范围或跨制度转移接续、出国(境)定居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转为实账处理。

    

  (四)转入新制度的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人缴费本息不予退还。

    

  2.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如有应缴未缴的时间,应按规定补缴;未补缴的,应缴未缴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3.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为干部的,正式录(聘)干之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4.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认定身份,补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入新制度的退休(职)人员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中符合新制度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自2014年10月起由新制度基金支付。

    

  (二)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不退还)。个人缴费只作记录未计息的,参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计息。

    

  五、按照荆政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因缴费年限不足30年补足了差额部分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新制度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六、2014年9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欠费部分不予追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单位部分应予追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七、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新制度实际经办期间的基金结算,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新制度应收应付资金与原有试点的实收实付资金进行明细算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个人三方按照政策规定据实结算。

    

  八、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原有试点与新制度衔接方案的转入地,为单位符合鄂政发〔2015〕64号文件规定的参保地。

    

  九、原有试点基金经审计后,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老机保的基金缺口以及划转(退还)个人缴费本息的资金,不得从新制度基金列支,不得将基金债务带入新制度。

   

 荆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两个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1号)精神,为妥善处理荆州市以前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以下简称原有试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结合荆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02〕19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和人员中,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规定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原有试点个人窗口的个人和离退休(职)人员。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已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54号)有关规定理顺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衔接。

    

  三、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单位转企改制的,转企改制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辞职辞退的,辞职辞退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单位转企改制或个人辞职辞退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根据缴费情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单位转企改制时间原则上以市编办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

    

  (三)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个人辞职辞退前的原有试点个人账户,并入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个人辞职辞退后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叠加实际缴费指数。

    

  原有试点期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实际缴费情况和历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建个人账户后,再按上一款办法处理。

    

  (四)单位转企改制至2014年9月30日实际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并提出补缴申请后,可按规定补缴差额养老保险费。补缴应在转入企业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进行,以后不予追溯。

    

  (五)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保持与原有试点退休待遇的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原有试点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本人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核定,包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

    

  (六)按照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以转制时间为时点锁定其职务职级,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和有关工资政策重新确定其历年档案工资至2014年9月。

    

  四、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保持不变(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2014年10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6年起参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已按照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按照原有试点办法重新核算待遇,计发差额。参与了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部分,应予冲抵。其中,经过历年待遇调整后基本养老金高于老机保待遇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三)死亡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原有试点遗属待遇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五、按照荆政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因缴费年限不足30年补足了差额部分的,差额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叠加实际缴费指数。

    

  六、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自2014年10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后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追缴。

    

  八、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经办期间的基金结算,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企业养老保险应收应付资金和原有试点实收实付资金进行明细算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个人按照政策规定据实结算。

   

   九、单位实施原有试点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方案的转入地,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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