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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城镇化须与规范房企监管同步

2013年03月25日 10:00     小编:     |0     点击: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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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持续扩大内需的经济发展战略角度来讲,还是从缩小城乡差、实现共同富裕的民生角度来看,推进新城镇化建设都是我们的必要选择。新城镇化战略将为房地产行业带来利好,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如果以目前国内开发商高利润的状况去强势介入新城镇化建设,则不免令人担忧过去十年,一、二线城市房价暴涨;未来十年,小城市、小城镇房价会不会同样被开发商炒高?

  当然,过去十年一、二线城市房价暴涨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开发商在其中推波助澜甚至攫取暴利,是房价暴涨的重要因素之一。曾几何时,开发商甚至数钱数到手抽筋,而今风光虽然稍显暗淡,却还是一个赚大钱的行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测评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500强地产企业的三费比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高达13.76%。这一数据一方面表明开发商受调控影响,卖房子的销售投入增加了,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了开发商的财力。要知道,没有多少行业的三费比率可以高达13.76%,在销售、管理等方面大手笔投入,既直接推高了房价,也表现出国内房地产行业竞的粗放性与低端发展阶段“砸钱”几乎是商业领域没有技术含量的竞方式之一。

  房地产行业之所以粗放、低端发展,原因之一在于围绕房地产行业构建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屡屡被架空。譬如,早在1994年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7年国土部还专门出台四条办法应对开发商囤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这些刚性制度形同虚设,各地闲置土地“晒太阳”的事屡见不鲜。再如,“一房一价”的政策在一些地方也没有得到落实。

  开发商的超高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是借由架空一系列法规、政策换取的。当整个行业通过这种途径赚取超高利润屡试不爽时,显然会形成一种惯性。如果以这种惯性去介入新城镇化建设,推高小城市、小城镇的房价变得为可能。果真如此的话,将严重干扰缩小城乡差、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城镇化诉求。所以,伴随着新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必须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和规范,让其端端正正地去建设小城镇和新农村,而不是通过钻空子来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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