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31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城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荆住保发【2010】1号)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0】30)的要求,拟征收荆沙路自行车厂宿舍片棚户区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片区实际及被征收人反馈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东至地质学校;南至荆沙路;西至荆江小学;北至教育新村宿舍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该项目涉及总户数161户,其中私房4户,自行车厂职工155户,单位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7787平方米,其中私房1189平方米,单位产16598 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
四、项目实施单位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崇文房管所
五、评估机构选择
经多数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投票选择,确定荆州市荆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屋评估机构。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价值为主,结合其他补助,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支付和结算依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结清补偿款后5日内搬空房屋
(2)产权调换
原地还迁,对被征收合法的房屋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还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被征收人在结清相关补助后5日内搬空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迁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别标准为准)
被征收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属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简称双困家庭),参照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安置,即被征收人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5㎡的成套房,不结算差价。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商业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价值为主,结合其他补助,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支付和结算依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结清补偿款后5日内搬空房屋
(2)产权调换
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合法的商业建筑面积1:1原地还迁,不结算差价。补偿协议一经签订,被征收人在结清相关补助后5日内搬空房屋。
(三)单位自管产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由单位自行安置。单位需另行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房屋承租人。
七、房屋的认定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以证载面积、用途予以补偿安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面积认定及住改非房屋用途、面积的认定由市人民政府被征收房屋情况认定处理小组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依据予以认定,并按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安置。
八、临时安置形式
被征收人以自行过渡安置为主。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有困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安置,但不发临时安置费。
九、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
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的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按面积计算每月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过渡期限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通知交安置房时间为止。
(三)设备迁移费
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100元/部;
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100元/户;宽带费:300元/户;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三匹以上空调拆装补助费:300/台;
单独立户电表迁移补助费:单相300元/块,三相700元/块
单独立户水表迁移补助费:10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500元/台
电、气热水器:100元/台。
煤气设施费2000元/户
(四)装饰装修及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的补偿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以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一、补偿款领取及回迁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上交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时应提交户口、居民身份证明(验证户口、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领取的,除提交上述证件外,受托人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三)办理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手续时,被征收人需提供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办理费用采取旧证换新证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增加面积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原房屋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办新证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支付超出面积的房屋价格;超出5-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按市场价九折结算,超出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超出面积房屋价格;若因设计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实际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少安置房屋的面积予以补偿。
十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住房的奖励10000元,15日后每推迟奖金减少1000元。安置房屋按照签订协议序号优先选择。具体办理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为准。
十三、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将房屋的门窗、装潢等相关物件自行拆除带离,应将完整的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
十四、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及分配
(一)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水电天然气安装,有线电视、电信线路安装到门栋,满足正常使用条件。
(二)安置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序号选房结果统一进行分配,分配时应考虑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合理要求,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屋后,三年内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将荆沙路自行车厂宿舍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崇文房管所
四、评估机构:荆州市荆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范围:东至地质学校;南至荆沙路;西至荆江小学;北至教育新村宿舍(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 (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签约奖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